安庆市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 003110803/201103-00008 | 信息分类 | 工作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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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11-03-11 18:00:33 |
信息来源 | 市交警支队 | 关 键 词 | 安全监管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生效日期 | 2011-03-11 | ||
信息名称 | 信息抄告促异地监管 |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003110803/201103-0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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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11-03-11 18:00:33 |
信息来源 | 市交警支队 |
关 键 词 | 安全监管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生效日期 | 2011-03-11 |
信息名称 | 信息抄告促异地监管 |
内容概述 |
信息抄告促异地监管
发布日期:2011-03-11 18:00:33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信息来源:市交警支队
日前,市交警支队出台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告制度,加强与外地市交警部门以及各级交通运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旨在促进营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工作。
抄告制度明确规定了抄告范围,规范了抄告程序。抄告范围包括五大类:载客超过核载人数、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交管部门记满12分仍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人交通事故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车辆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凡7座以上营运客车、城市出租车、公交车、校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规定的五种严重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之一的,实行抄告制度;根据客运车辆超速、超载,驾驶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负责任等实际情况,外籍车辆由违法处罚地交警大队抄告车籍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或由支队直接抄告省厅交警总队。本市籍车辆,直接抄告违法车辆所属客运企业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或同时还抄告省总队;各大队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抄告工作台帐,支队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实地查看、比对违法信息和抄告台帐,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季度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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