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11160/202205-00031 | 信息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
发布机构 | 宜秀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26 09:48:08 |
信息来源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秀环罚〔2022〕1号 |
索 引 号 | 003111160/202205-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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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发布机构 | 宜秀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26 09:48:08 |
信息来源 |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秀环罚〔2022〕1号 |
安徽信德恒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3W5103(1-1)
地址: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
法定代表人:薛贞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巡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01月29日污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日均值超标0.98倍,污水总排口氨氮日均值超标0.06倍。我局于2022年2月7日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委托安徽质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污水采样,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污水总排口污水中氨氮排放浓度为98.6mg/L,总氮排放浓度为159mg/L,超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规定的排放标准,氨氮排放浓度限值为25mg/L,总氮排放浓度为40mg/L。2022年2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检测报告,并开展现场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资料。2022年2月11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2月16日你公司书面报告关于污水整改情况的报告,同日,宜秀区生态环境分局针对你公司污水超标排放案件召开集体审议讨论会议。
以上事实有2022年2月7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2月10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2月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022年2月11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秀环责改〔2022〕1号)及其送达回证、关于安徽信德恒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机械化屠宰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宜环建函〔2019〕108号)复印件、安徽信德恒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机械化屠宰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安徽信德恒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机械化屠宰厂(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安徽信德恒肉类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2月7日废水日报表、安徽信德恒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先华身份证复印件、安徽信德恒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安徽信德恒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宜秀区生态环境分局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秀环罚告〔20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东湖支行
户 名:安庆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1309005129026400187
(自由裁量依据附后)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安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