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10803/202108-00060 | 信息分类 | 车驾管服务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10:38:14 |
信息来源 | 安庆公安交警微发布 | 关 键 词 | 电动车登记上牌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信息名称 | 市区电动车登记上牌疑问解答 |
索 引 号 | 003110803/202108-00060 |
---|---|
信息分类 | 车驾管服务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10:38:14 |
信息来源 | 安庆公安交警微发布 |
关 键 词 | 电动车登记上牌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市区电动车登记上牌疑问解答 |
2021年8月18日,安庆市区电动车登记上牌首日,截至16时,市区电动车登记网上预约21057辆、上牌4138辆。
市区办理登记上牌,采取“线上申请,线下领取”方式进行:
车辆所有人可事先通过“安庆电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关注“安庆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或下载“皖事通”APP搜索“安庆电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也可现场扫码进入)录入或现场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国家CCC认证的合格证、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等。购车发票遗失的,车辆所有人需签来源合法承诺书。
集中登记上牌时间内,电动自行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实行免费登记;电动两轮摩托车办理牌证,按规定收费。
为方便市民登记上牌,在邮政服务网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驾管服务站、公安警务工作站等设立43个固定办理服务点,同时设立15个流动服务点,实行“就近办、预约办、上门办”。
市区电动车登记上牌疑问解答
一、安庆市区电动车登记上牌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是《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一)电动自行车”;第五条规定:“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未按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是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工信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要求“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对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低速电动车设置过渡期分别作出规定。
四是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231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对4月15日前已售出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发放临时通行标志,纳入非机动车登记范围。”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治理和非标车过渡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与“旧国标”相比,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指标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提高了出行的效率。此外,“新国标”还对蓄电池电压、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技术要求。
三、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如何识别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新国标”?
2019年4月15日后,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可通过检查产品是否标注强制性认证(CCC)标志,强制性认证证书通过手机微信扫描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或者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http://cx.cnca.cn)等方式查询。
四、哪些电动自行车可以上电动自行车号牌?
一是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以购买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和省公安厅发布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的合格产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是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以购买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且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合格产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五、市民如何查询已购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旧国标”范围?
市民可登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查询平台”(http://ddch.aqi.ah.cn/index_GB17761-1999.asp),输入企业、商标、型号、批次等信息进行查询。
六、哪些两轮电动车可以申领临时通行标志?
对不符合新、旧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发放有效期为3年(2021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17日)的临时通行标志。这里特别说明,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轻便/普通摩托车合格证遗失的,不能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或者摩托车牌证的,纳入临时通行标志管理。
七、哪些电动车可以申领临时通行标识?
对2021年8月18日以前购买的在用三轮、四轮载人低速电动车,发放发放有效期为3年(2021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17日)的临时通行标识。
八、电动自行车号牌如何申领?
关注“安庆公安交警在线”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平台”菜单栏中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进入“安庆电动车登记管理系统”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信息的网上录入,并预约到就近的上牌点办理车辆查验和领取、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
九、非标电动车临时通行标志如何申领?
关注“安庆公安交警在线”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平台”菜单栏中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进入“安庆电动车登记管理系统”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信息的网上录入,选择预约到登记上牌点现场领取和安装临时通行标志。
十、三、四轮载人低速电动车临时通行标识如何申领?
关注“安庆公安交警在线”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平台”菜单栏中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进入“安庆电动车登记管理系统”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信息的网上录入,选择预约到登记上牌点现场领取和安装临时通行标识。
十一、电动两轮摩托车如何申领牌证?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核发摩托车号牌。电动两轮摩托所有人需要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所有保险公司均可购买)等资料到市区交警大队车管服务站现场交验机动车,由公安交管部门查验后发放摩托车牌证。
十二、安庆市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摩托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及临时通行标识集中申领的具体时间有哪些规定?
按照安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市区电动车牌证管理和通行秩序的通告》(安公通[2021]426号)的要求:安庆市区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非标两轮电动车临时通行标志集中申领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之间;三轮、四轮载人低速电动车申领的临时通行标识申领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
十三、安庆市此次电动车集中登记是否收取费用?
集中登记上牌时间内,电动自行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实行免费登记,逾期按规定收费;电动两轮摩托车办理牌证,按规定收费。
十四、集中登记期结束后,电动自行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是否还可以继续办理?
集中登记期结束后,电动自行车纳入正常管理,新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两轮摩托车正常办理牌证,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十五、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标识和电动摩托车号牌样式有哪些?
电动自行车号牌系绿底白字式样;非标两轮电动车核发的临时通行标志系白底,皖H红字,号码黑字式样;三轮、四轮载人低速电动车核发的临时通行标识系黄底黑字式样;电动摩托车核发的是摩托车号牌,普通摩托车黄底黑字、轻便摩托车蓝底黑字。
十六、未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能否上道路行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按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因此,电动自行车未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十七、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牌或申领临时通行标志上路行驶如何处罚?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上牌的车辆仍上道路行驶的,公安部门严格依法处罚,具体为: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下列非机动应当登记:(一)电动自行车;”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驾驶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超过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之规定,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