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10424/202108-00020 | 信息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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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09:17:28 |
信息来源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函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信息名称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市人大第十七届第四次会议第207号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索 引 号 | 003110424/202108-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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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09:17:28 |
信息来源 |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函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市人大第十七届第四次会议第207号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邓珺代表:
您好!您关于“将物业企业法人代表个人信用与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系统挂钩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0年,为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中,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二是准备界定范围,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三是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您在建议中提到“将物业企业法人代表个人信用与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系统挂钩”,根据指导意见中的依法依规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失信惩戒以及过惩相当的原则,目前个人信用与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系统挂钩无相关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作为依据,不能对相关物业法人进行联合惩戒。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相关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归集到信用平台,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和信用安庆网站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您以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此复。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