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 485619353/201012-00024 | 信息分类 | 监督保障 |
---|---|---|---|
发布机构 | 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0-12-21 19:12:08 |
信息来源 | 信息科 | 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生效日期 | 2010-12-21 |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疾控中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
索 引 号 | 485619353/201012-0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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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监督保障 |
发布机构 | 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0-12-21 19:12:08 |
信息来源 | 信息科 |
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生效日期 | 2010-12-21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疾控中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
安庆市疾控中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发布日期:2010-12-21 19:12:08 发布机构: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信息来源:信息科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安庆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七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科室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科室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有关科室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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