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11216/202012-00175 | 信息分类 | 部门解读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15:34:06 |
信息来源 | 市城管局 | 关 键 词 |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解读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住房 | 服务对象分类 | 公民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青少年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信息名称 | 解读:《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003111216/202012-00175 |
---|---|
信息分类 | 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15:34:06 |
信息来源 | 市城管局 |
关 键 词 |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解读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住房 |
服务对象分类 | 公民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青少年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解读:《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
内容概述 |
一、背景依据
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强安庆市城镇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保证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促进城市建设有序稳定发展和环保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参考《滁州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工作目标
加强我市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认真落实省、市污染防治攻坚等工作会议的精神,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需要,从源头杜绝城镇污水直排雨水管道、雨污分流不清、雨污混接、污水入河等环境保护问题,以及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内涝灾害等方面促进我市城市绿色、安全、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及解决的问题
《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共27条,主要内容及解决的问题如下:
1.主要原则:一是体现城乡统筹原则,将城镇、农村排水管理纳入了管理范围,将管理范围延伸至县市和农村区域,实现了市域的全覆盖。二是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依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排水实践,构建了具有我市特色的排水管理规范体系。三是注重可操作性原则,紧密结合我市排水管理工作实际,重点围绕排水许可、排水设施保护和维护管理等内容,增强了规范的可操作性。
2.明确管理范围和责任主体。《办法》明确了市政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污水和雨水的设施,包括管道、泵站、沟渠、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以及有调蓄功能的河道、绿化地、湿地等相关设施。明确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进一步明确排水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排水设施建设过程监管;明确排水许可的申领、核发和管理;明确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
3.明确办理排水许可主体。《办法》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了需要办理排水许可的主体——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含有新的污染物的排水行为可能会出现,为此《办法》还为未来管理预留了空间,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类别名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排水管理的最新动态,针对居民区、商业综合体排水管理的实际,创新了排水许可的管理方式,规定通过居住区的自建排水设施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商业综合体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由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4.明确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职责。《办法》在第十七条规定,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产业园和区、县(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人可以委托专业单位实施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居住区的自建排水设施,由业主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实施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老旧居住区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产业园和区、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管理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5.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职责。《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具体包括:(1)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进行检修、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2)定期进行清淤,保持公共排水管网通畅;(3)公共排水设施发生积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以及井盖破损、丢失的,应当及时抢修,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排水主管部门;(4)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河水、山体渗水等进入污水管网;(5)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6.规定禁止实施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为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办法》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作了明确列举,规定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1)损毁、盗窃排水设施;(2)穿凿、堵塞排水设施;(3)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4)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烟等废弃物;(5)建设占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6)从排水设施内截流取水;(7)在排水管道上方种植影响管道安全的深根植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基桩等设施;(8)擅自启闭排水设施闸门;(9)覆盖检查井、闸门等设施;(10)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11)其他损害、侵占和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
7.借鉴先进经验,治理阳台污水。目前居民住宅小区因生活习惯和空间利用方便,在阳台放置洗衣机和盥洗池、拖把池等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其排放的污水进入雨水管网,造成河道污染,已成为城市水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难题。为了解决阳台污水问题,《办法》规定城镇规划区内新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污水管网;现有城镇住宅的阳台(平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