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11160/202006-00091 | 信息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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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宜秀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12:10:39 |
信息来源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决定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宜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秀环罚字[2019]5号) |
索 引 号 | 003111160/202006-0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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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宜秀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12:10:39 |
信息来源 |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决定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宜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秀环罚字[2019]5号) |
安庆市大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6386563Q(1-1)
地址: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苏岗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顺
一、调查情况及发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辨(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0月12日、10月16日,我局现场检查发:你公司位于宜秀区大桥街道苏岗社区铸造项目,铸铁炉集气罩损坏未修复,铸铜炉集气罩未安装在炉体上方,生产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一台滚筒抛光机露天作业,未安装粉尘收集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较重。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12日、10月16日《安庆市宜秀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安庆市宜秀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你公司相关图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宜秀环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辨权。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或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宜秀支行 户名:安庆市宜秀区财政局
帐号:3400168390805966600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庆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庆市宜秀区生态环境分局(印章)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