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11216/202011-00127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09:35:35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词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服务对象分类 | 公民 |
体裁分类 | 公告 | 生命周期分类 | 中年 |
文 号 | 宜政秘〔2020〕120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宜秀区白泽湖乡先峰村境内地块等) |
索 引 号 | 003111216/202011-00127 |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09:35:35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词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服务对象分类 | 公民 |
体裁分类 | 公告 |
生命周期分类 | 中年 |
文 号 | 宜政秘〔2020〕120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宜秀区白泽湖乡先峰村境内地块等) |
安庆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宜政秘〔2020〕120号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宜政秘〔2020〕97、116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第1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先峰村境内,拟征收集体土地0.7788公顷,其中农用地0.5478公顷(耕地0.5478公顷)、建设用地0.2310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宜秀区白泽湖乡先峰村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5743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2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十四个地块,分别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百子山村、头坡村、山口镇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22.4103公顷,其中农用地18.0079公顷(耕地7.8457公顷)、建设用地2.7254公顷、未利用地1.6770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百子山村、头坡村、山口镇村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2775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222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第3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城市交通、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五个地块,该地块位于迎江区滨江街道办事处西湖居委会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0136公顷,其中农用地1.0047公顷(耕地1.0047公顷)、建设用地0.0089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迎江区滨江街道办事处西湖居委会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9115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第4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城市交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四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宜秀区菱北办事处罗冲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4.5265公顷,其中农用地4.5265公顷(耕地4.1587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宜秀区菱北办事处罗冲村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55743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第5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城市交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十二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金星村、泉河村、长风乡高松村、元桥村、柘山村、前江村飞地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2.9503公顷,其中农用地9.2559公顷(耕地3.9574公顷)、建设用地3.6944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迎江区老峰镇金星村、泉河村、长风乡高松村、元桥村、柘山村、前江村飞地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5743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4594.4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第6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十三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老峰村、金星村、山湖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5.8468公顷,其中农用地15.784公顷(耕地9.8342公顷)、建设用地0.0628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迎江区老峰镇老峰村、金星村、山湖村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5743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第7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老峰村、和平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9.7063公顷,其中农用地16.3468公顷(耕地14.4353公顷)、建设用地3.3595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迎江区老峰镇老峰村、和平村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5743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经开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第8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城市交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十七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居委会、总铺居委会、桃元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7.3475公顷,其中农用地3.87公顷(耕地2.7002公顷)、建设用地13.4775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居委会、总铺居委会、桃元村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5743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第9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城市交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七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林业村、红水塘管理处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8.8157公顷,其中农用地0.8546公顷(耕地0.4225公顷)、建设用地7.9611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大观区十里铺乡林业村、红水塘管理处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9115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区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区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第10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防灾减灾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凤溪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0.333公顷,其中农用地0.333公顷(耕地0.0374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宜秀区罗岭镇凤溪村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52775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第11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四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百子山村、头坡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24.6290公顷,其中农用地19.2087公顷(耕地2.7653公顷)、建设用地0.1521公顷,未利用地5.2682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大观区山口乡百子山村、头坡村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2775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222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