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10803/202011-00062 | 信息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08:49:48 |
信息来源 | 安庆之声 | 关 键 词 | 疫情防控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重点公共场所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003110803/202011-0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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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08:49:48 |
信息来源 | 安庆之声 |
关 键 词 | 疫情防控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重点公共场所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
内容概述 |
冬季是传染病高发季节,为进一步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现就安庆地区进出重点公共场所人员规范佩戴口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前往以下重点公共场所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一)医疗机构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二)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工作人员及顾客;
(三)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
(四)火车站、汽车站、水路客运、机场以及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场所和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及乘客;
(五)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及酒店、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及顾客;
(六)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和进入人员;
(七)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场馆(运动时除外)、歌舞厅等密闭场所工作人员及顾客;
(八)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等校园内值守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及幼儿园老师;
(九)其他通风不良(如箱式电梯)或人员密集场所(如旅游景区售票处、出入口等人群聚集场所)活动的人员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二、重点公共场所做好防护用品服务保障
重点公共场所单位(经营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劝导群众佩戴口罩方可进入。要在入口处设置口罩购买服务点,对未携带口罩群众,提供现场购买服务,确保人员规范佩戴口罩、有序进入。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注意咳嗽礼仪、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不扎堆聚集。保持良好饮食习惯,倡导公筷公勺和分餐进食。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需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做好个人防护。
安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