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2993175/202004-00015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土地收储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09:49:23 |
信息来源 | 市资规局网站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 |
索 引 号 | 732993175/202004-00015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土地收储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09:49:23 |
信息来源 | 市资规局网站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 |
庆自然资规发〔2020〕22 号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及直属单位:
《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 年3 月26 日
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确保“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目标落地见效,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依法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其余建设项目不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批准或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备案)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以及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书》。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由建设单位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一张申请表和一套申报材料。
(一)一张申请表: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附件1)。
(二)一套申报材料: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附件2)。其中,涉密项目按照保密要求办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由国土空间规划科和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按照庆自然资规党组〔2019〕88 号文规定,具体承办。
(一)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重大项目以及市域内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二)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
(二)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情况;
(三)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关政策和土地使用相关标准等。建设项目如涉及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文物保护等,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还应核实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七条申报资料符合规定且审查合法合规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科和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应立即告知申请人补缺补差。申报资料符合规定但不符合合法合规要求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申请人。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国土空间规划科和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应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每年1 月底,应将上年度档案资料汇交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