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11216/201912-00397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10:22:49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词 | 禁用区,通告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服务对象分类 | 公民 |
体裁分类 | 通告 | 生命周期分类 | 中年 |
文 号 | 宜政秘〔2019〕127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
索 引 号 | 003111216/201912-00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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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10:22:49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词 | 禁用区,通告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服务对象分类 | 公民 |
体裁分类 | 通告 |
生命周期分类 | 中年 |
文 号 | 宜政秘〔2019〕127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
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用区的通告
宜政秘〔2019〕127号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区域
自2020年1月1日起,外环北路-环城西路-环湖西路-沿江西路-沿江东路-联兴路-外环北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适用范围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禁用区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牵引车、摆渡车等。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有关要求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农村农业、水利、市场监管、重点工程等部门予以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个人需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编码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机械环保标牌。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三)本通告不适用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
四、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