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2993175/201909-0004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布机构 | 市土地收储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9-09-26 12:43:27 |
信息来源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宜政办秘〔2019〕46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 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732993175/201909-0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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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布机构 | 市土地收储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9-09-26 12:43:27 |
信息来源 |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宜政办秘〔2019〕46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 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安庆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已实施棚户区改造拆迁完毕后腾空可开发利用土地(以下简称棚改腾空土地)的统一管理和合理利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城区棚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市城区棚改腾空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棚改腾空土地为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按照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已完成房屋征迁的土地,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土地权属无争议,四至清楚,征地已补偿到位,无遗留问题。
(二)房屋已征收补偿安置,除正在使用的管(杆)线和保留建筑外无其他附属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渣土清运完毕。
二、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棚改腾空土地移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负责棚改腾空土地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净地整理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明确棚改腾空土地的规划用途,核查棚改腾空土地的土地权属,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建设用地报批、不动产权注销等工作。
市土地收储部门负责棚改腾空土地中规划性质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收储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棚改腾空土地纳入市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棚改腾空土地的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参与、配合棚改腾空土地的管理工作。
三、移交程序
第五条 棚改腾空土地按三类进行分类。第一类为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或收储计划的国有土地;第二类为列入年度供应或收储计划的国有和集体土地;第三类为未列入供应或收储计划的集体土地。
第六条 棚改腾空土地按规划用途进行移交。规划用途分为经营性用地(如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等)、公共设施用地(如停车场用地、园林绿化用地、教育用地等)和工业用地。
第七条 符合第一、二类的棚改腾空土地实施征迁补偿完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后,由各区向市土地收储中心申请移交。
市土地收储中心在各区提交棚改腾空土地移交申请后,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各区,对棚改腾空土地的四至、权属、规划用途等内容进行核查。
第一类用地按用途进行移交。属于市级建设项目用地的按职责移交给市直相关部门;属于区级建设项目用地的按职责移交给各区。
第二类用地移交给市土地收储中心管理,其中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的移交给各区管理。
第八条 第三类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收储中心提供近三至五年土地供应和收储计划方案,各区根据计划方案制定土地流转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该类用地根据年度土地供应或收储计划适时转入第二类组织移交。
第九条 各区在向接收单位移交棚改腾空土地时,需签订《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移交确认书》,并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1.已完成棚改房屋和棚改腾空土地征收补偿的情况说明(含征迁房屋数量,支付补偿金数额,征地数量和标准,兑付资金等);
2.移交地块的范围图;
3.其他需要的资料。
四、土地管护
第十条 棚改腾空用地未移交前,由各区负责管护,防止非法侵占侵权和乱倒垃圾、渣土等,并达到城市文明创建的要求。
第十一条 已完成移交的棚改腾空土地,由接收单位负责管护。接收单位应明确管护责任主体,防止非法侵占侵权和乱倒垃圾、渣土等,并达到城市文明创建的要求。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将棚改腾空用地纳入市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与相关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对违法倾倒垃圾、渣土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因项目未能及时开工确需临时看护的,可参照《市城区土地储备管护办法》相关规定,自行看护或委托看护,看护费用由各接收单位据实支付。
第十四条 第一类经营性用地和第二类用地(不含工业用地)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实施管理。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需要自行管护或委托管护以及建设临时管护设施的费用列入地块收储成本。
其中委托各区管护的地块,该地块交付使用时由各区按管护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土地。
五、土地利用
第十五条 棚改腾空土地属公共设施用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
第十六条 棚改腾空土地属商业和居住用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供应计划和相关程序按规定供应土地。
第十七条 棚改腾空土地属工业用地的,由所属园区(各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程序供应土地。
第十八条 棚改腾空土地的临时利用需履行审批手续,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六、附则
第十九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建立部门会商、定期巡查等相关制度,做好棚改腾空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