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10424/201908-0014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23 11:57:52 |
信息来源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住房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索 引 号 | 003110424/201908-00148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23 11:57:52 |
信息来源 |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住房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安庆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预防高处坠落伤害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特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市区所属区域内施工现场的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
第四条 建筑施工中凡涉及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事高处作业的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处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登高作业人员在工作之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六)对从事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除开展上述教育内容外,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 应根据要求在施工现场相应部位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并做好施工照明。
第七条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类别对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可分层或分阶段进行。
第八条 悬空作业的立足处的设置应牢固,并应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设施。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作业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或危险隐患,应当立即下令停止作业。隐患排除完成,经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核准,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高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高处作业的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高处作业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筑管理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日常检查,对存在高处作业安全隐患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参照《安庆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现场管理标准(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一)责令限期整改,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即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开展1天的全员安全教育集中培训;情节严重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开展连续3天的全员安全教育集中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二)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员和监理员,并函告施工和监理企业;
(三)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本辖区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停工整改,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全监管机构复工验收;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提级复工验收;
(五)停工整改,并按规定对企业和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
(六)停工整改,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处罚。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