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10299/201908-00014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22 13:45:10 |
信息来源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安水政法【2019】449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专项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3110299/201908-00014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22 13:45:10 |
信息来源 |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安水政法【2019】449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专项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
各县(市、区)水利局,市花凉亭水库、灌区管理局,局直各单位:
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要求,市水利局制定了《安庆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专项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2019年度全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专项检查工作计划
2019年7月29日
安庆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专项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为加强我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专项检查工作,规范水利建设行为,促进水利建设项目规范实施,保证稽察、专项检查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庆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专项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我市水利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专项检查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工程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专项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稽察、专项检查工作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 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专项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是稽察、专项检查工作机构,设在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科,市水利局有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能的相关科室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稽察办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市水利建设项目情况,制定年度稽察、专项检查工作计划;
(二)组织稽察、专项检查人员开展全市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专项检查工作;
(三)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专项检查结果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四)对稽察、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复查;
(五)配合水利部、省水利厅组织的对全市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稽察、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稽察、专项检查工作应成立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工作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熟练掌握并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工作组应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专项检查项目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及时向市水利局稽察办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章 稽察、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第八条 稽察、专项检查的对象主要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重点水利工程、薄弱环节治理工程、农村饮水工程、水土保持治理工程等。
第九条 稽察的主要内容为水利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实施情况。
第十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的检查。其中质量抽样检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第四章 稽察、专项检查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稽察办开展稽察、专项检查工作前,应下达稽察、专项检查通知书。
第十二条 稽察、专项检查工作组可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察看工程现场、与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稽察、专项检查工作组现场工作完成后可将稽察、专项检查有关情况向被查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有关单位通报,听取意见和说明。
第五章 稽察、专项检查报告及整改
第十四条 稽察、专项检查工作组应于现场工作结束后10日内提交稽察、专项检查报告;水利建设项目质量抽样检测现场工作结束后30日内,被委托检测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稽察、专项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及相关建议。
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将根据稽察、专项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被稽察、专项检查单位应根据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被稽察、专项检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整改结果报市水利局稽察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将积极探索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开展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稽察、专项检查工作经费,由局财务审计科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2019年度全市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专项检查
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
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为有效管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风险,推动我市水利建设向高质量发展,现制定2019年度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专项检查工作要点。
二、工作安排
稽察、专项检查对象为全市重点水利建设工程、薄弱环节治理工程、农村饮水工程、水土保持治理工程等。2019年12月底前组织对以上项目进行稽察或专项检查,稽察项目根据清单随机抽取,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重点和上级要求适时组织进行;具体稽察、专项检查项目数量由局稽察办安排,并向被稽察、检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发通知;同时,做好配合水利部、省水利厅组织的对全市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和专项检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督促问题整改”的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稽察、专项检查项目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报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