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3623193/201905-0001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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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观区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28 16:42:27 |
信息来源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科技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信息名称 | 大观区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制度 |
索 引 号 | 683623193/201905-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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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制定 |
发布机构 | 大观区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28 16:42:27 |
信息来源 |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科技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大观区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制度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强化民主决策,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民宗侨办部门工作实际,现就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党组集体决策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握和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完善公众参与、合法性评估和集体讨论研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
(三)责权对等的原则。党组成员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对不按程序办事、不按规章办事、不按法纪办事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予以追责。
第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范围包括:
(一)重大决策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市委和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制度、意见和措施。
3.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安全稳定重要决策、指示、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关系我单位安全稳定的重大措施。
4.以党组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5.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向区委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2.对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列入长远发展规划及阶段性重点工作的项目。
2.年度总体建设项目计划。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一万元(含)以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或专项资金需要调整用途的以及其它使用安排情况。
2.年度预算的安排与调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3.报告阶段性财务支出情况。
第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按照党组会工作规则要求,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具体程序包括:
(一)事项酝酿
1.进行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决策前,相关领导及各科室必须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决策事项,为科学决策做好充分准备。根据事项情况,一般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决策草案。
2.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有关人员和科室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党组会讨论决策。
4.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主管副主任同意后,提前报党组书记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事项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主管副主任或相关科室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党组成员要表达明确意见,党组书记应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书面表达意见。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逐项作出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必须经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决定干部任免时,应逐个表决。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表决。
4.做好会议记录。应指定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表决意见、方式和结果,连同会议文件一并存档备查。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三)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经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党组成员要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对于经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个人和科室不得作出调整更改,必须按照议定的工作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党组成员对集体决策若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应报党组主要领导决定,并将调整情况向党组会报告。涉及原则性的重大调整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重新提请会议决定。
3.加强督查反馈。建立健全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督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
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督促检查与信息反馈,并适时进行考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严肃性。
(一)党组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及时纠正,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二)党组成员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纪检工作同志对党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并向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有悖党组会决策的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导致决策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或部门相应责任。
(一)党组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完整情况,造成集体错误决定的。
(二)应当经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会决策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
第七条 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