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 485616873/201009-00001 | 信息分类 | 业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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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 发布日期 | 2010-09-06 23:43:31 |
信息来源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生效日期 | 2010-09-06 |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公民临床用血偿还的相关规定 |
索 引 号 | 485616873/201009-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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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业务文件 |
发布机构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
发布日期 | 2010-09-06 23:43:31 |
信息来源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生效日期 | 2010-09-06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公民临床用血偿还的相关规定 |
安庆市公民临床用血偿还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0-09-06 23:43:31 发布机构: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信息来源: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安庆市公民临床用血偿还办法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中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为适应社会形势发展,更大程度上泽惠广大无偿献血者,2010年6月1日,安庆市献血办公室召开主任会议,就我市公民临床用血偿还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
二、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无偿献血等量免费用血。
三、公民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四、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享受其子女配偶献血等量免费用血。
五、临床用血偿还的基本原则是“先献血后用血”。但为鼓励互助献血,对互助献血报销期限延长30天,即以病人出院发票日期计算,出院后30天内参加互助献血的,可以办理用血偿还。
六、捐献机采血小板偿还办法,在国家或省里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前,仍按800毫升全血标准报销。如国家或省里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七、临床用血偿还按全血收费标准执行。即200毫升全血报销220元。
八、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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