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 485616873/201811-00069 | 信息分类 | 政务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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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 发布日期 | 2018-11-23 08:21:48 |
信息来源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信息名称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索 引 号 | 485616873/201811-0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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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政务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
发布日期 | 2018-11-23 08:21:48 |
信息来源 |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8-11-23 08:21:48 发布机构: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信息来源: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1、为规范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市委和市卫计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血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全体工作人员。
3、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纪检部门负责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4、违反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5、在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⑴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⑵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⑶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⑷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⑸泄露个人隐私的;
⑹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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