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6478661/201807-00036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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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大观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07-24 |
信息来源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服务对象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生命周期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信息格式/语种 | 其他 |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大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庆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 | ||
内容概述 |
安庆市大观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环罚字〔2018〕12号
安庆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800556241286X(1-1)
地址: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汪龙海(身份证号码:3408211973021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及采纳情况
2018年5月3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于2017年新建了油墨印刷生产线,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观环罚告字〔2018〕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评制度行为处以该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罚款,经核算为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德宽路支行
户名:安庆市大观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3487060000180100099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德宽路321号 联系电话:0556-5315996
安庆市大观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