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11216/201006-00034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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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庆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0-06-21 06:32:55 |
信息来源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词 | 城乡建设 项目 建设 通告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宜政秘〔2010〕 104号 | 信息格式/语种 | |
生效日期 | 2010-06-21 | ||
信息名称 | 关于安庆化学工业区起步区工程建设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建设步伐,振兴安庆工业经济,促进安庆城区发展,市政府决定实施建设安庆化学工业区起步区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庆化学工业区起步区工程规划建设范围:东至茅清路、南至勇进路、西至环湖西路、北至丁香路,区域面积2.2平方公里(含皇冠路、勇进路、经一路等市政道路建设)。起步区一期建设任务为征地拆迁、市政道路建设,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2010年底完成。
二、起步区建设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安庆化学工业区筹委会组织实施。大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规划、建设、房地产、交通、城管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起步区建设顺利进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一律无偿拆除。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据工程规划需要新建、改建、加固、移位的供电、供水、石化、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种管杆线设施,由有关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与起步区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五、起步区建设期间,施工单位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建设范围内占道经营或者擅自堆放物品及建筑、工业垃圾,不得妨碍工程建设。
六、起步区建设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化学工业区建设需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配合征迁和工程建设工作。对在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拖延、阻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拆迁的,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依法强制拆迁;对辱骂、殴打工程建设人员,妨碍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工程完工之日废止。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