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11216/201004-00014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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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庆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0-04-08 19:10:43 |
信息来源 | 安庆市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词 | 城乡建设 项目 建设 通告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宜政秘〔2010〕48号 | 信息格式/语种 | |
生效日期 | 2010-04-08 | ||
信息名称 | 关于东部新城综合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为加快东部新城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实施东部新城综合建设项目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部新城综合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范围:1、东起潜江路、西至顺安路、南起振风大道、北至元山路;2、东起潜江路、西至独秀大道、南起新河、北至振风大道。工程建设计划于2012年6月30日完工。
二、工程建设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组织实施。辖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规划、建设、房地产、城管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一律无偿拆除。土地、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据工程规划需要新建、改建、加固、移位的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种管杆设施,由有关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与东部新城建设同步实施。
五、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建设范围内占道经营或者擅自堆放物品,不得妨碍工程建设。
六、工程建设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城市建设需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配合征迁和工程建设工作。对在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拖延、阻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拆迁的,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依法强制拆迁;对辱骂、殴打工程建设人员,妨碍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工程完工之日废止。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