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74444954/201705-00096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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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宜秀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7-05-12 10:09:56 |
信息来源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秀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 574444954/201705-0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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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宜秀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7-05-12 10:09:56 |
信息来源 |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秀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秀区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还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桥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要求,现将《宜秀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0日
宜秀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助〔201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要意义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我国“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客观要求;是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践行不让一个孩子因为贫困而失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大资助力度,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资金来源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的90%用于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二)积极吸收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及学生奖励基金。
三、救助对象范围及方式
(一)对因死亡、失踪期间、丧失劳动能力期间而导致的,确实无法偿还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给予未还贷款本息的代偿。
(二)对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性事件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给予未还贷款本息的一年代偿,第二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三)对家庭成员(借款学生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确实无法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给予未还贷款本息的一年代偿,第二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依据《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重大疾病包含如下:严重多器官衰竭、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
四、救助程序
(一)申报时间
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期间(8月1日至9月15日)之外,每年11月10日之前,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需救助的毕业借款学生提供下列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两份);
3、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死亡的,需由共同借款人提供区级以上有公安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两份);失踪的借款学生,需由共同借款人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失踪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不退);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需提供区级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不退)或者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不退)。
(2)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性事件的,需提供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不退);家庭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手册或民政局(扶贫办)提供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3)对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须符合《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病种并且提供“区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重症慢性病证明(特殊慢性病就诊证)。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提交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拟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提请召开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会议。
3、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复核、公示。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将最终救助名单及救助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贷款偿还。对于因死亡、失踪期间、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确实无法偿还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将材料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核准后,在每年12月20日前,为其代偿应还本息;对其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期间,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核准、公示无异议后的金额,于每年12月20日前予以代偿。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部门职责。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审查、核准还款救助对象及标准等工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还款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核、公示、上报、代偿、信息宣传、档案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家庭收入审核、确定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统筹及资金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配合做好对申请人的实地走访、调查等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全力做好生源地信用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工作,确保生源地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按照“资金统筹、保证救助、专款专用、结余留用”原则,各级财政对救助资金专户存储,统筹资金全部进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核、汇总。建立贷款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动员社会力量支持。鼓励共青团、妇联、工会、各类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教育扶贫工作,不断壮大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
(四)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做好宣传工作,弘扬关爱文化,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政策的执行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加强对借款学生和家长的诚信宣传和教育,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健康持续发展。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宜秀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