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 003111216/201703-00158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7-03-17 07:33:14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词 | 民营经济,考核,办法,通知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服务对象分类 | 投资者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命周期分类 | 中年 |
文 号 | 宜政办秘〔2017〕14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3111216/201703-00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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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7-03-17 07:33:14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词 | 民营经济,考核,办法,通知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服务对象分类 | 投资者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命周期分类 | 中年 |
文 号 | 宜政办秘〔2017〕14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7 07:33:14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5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全市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
全市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
为加强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办法考核评价的民营经济主体范围,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独资及控股(不包括港澳台资)之外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获取执业许可的从事教育、医疗、养老等活动的各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等。
二、考评方式
按照县(市)、区民营经济考评指标及权重,根据省民营办公布的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计算确定考评名次。
三、考评通报
对得分排在前4名的县(市)、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扬。
本办法由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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