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2993175/201611-0001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布机构 | 市土地收储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6-11-15 15:05:11 |
信息来源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命令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城区土地收储评估机构库管理规定 |
索 引 号 | 732993175/201611-0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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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布机构 | 市土地收储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6-11-15 15:05:11 |
信息来源 |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命令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城区土地收储评估机构库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收储评估机构从业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庆市土地收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土地收储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城区范围内土地收储评估。
第二章 土地收储评估内容
第三条 土地收储评估范围包括: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机器设备搬迁损失及资产评估等。
第四条 土地收储评估是指各类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评估程序、标准、原则和方法,以基准地价、房屋基准价等为基础,结合本地市场价格,对市城区各类收储用地进行评估的行为。
第三章 土地收储评估机构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市公管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土地收储评估机构库。根据各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土地、房产及资产评估)、信用度、业绩、进行综合打分,最终确定同时具备土地、房产、资产评估(价格评估)机构入库。入库中介机构须与市土地收储中心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第六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办公室负责指导并管理日常评估工作,已入库的中介评估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清出机构库:
(一)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不相符存有虚假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出具评估报告的,或未按评估规范、技术规定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出具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现高评低估的,恶意串通、私下定价的;评估价高于或低于正常价20%的;
(四)向委托第三方恶意设置附加条件的、或有刁难行为的、有向委托第三方额外收取费用的;
(五)服务质量不高,多次被点名批评或受到被委托第三方举报的;
(六)被省级(含省级)以上估价师协会或其他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
(七)其他违背行业规定扰乱评估市场行为的;
第七条 机构库设立“红黑单”制度,存在第六条中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将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对评估报告技术水准很高的,每评估一次进入红名单,在来年重大项目评估时优先考虑。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收储评估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四章 收储评估
第九条 实施具体项目评估时,在市公管局全程监督下,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办公室、业务科室会同监察室及被收储单位(或个人),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每次被摇中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再参加下一评估项目的摇号。
第十条 被摇中的评估机构须与市储备中心(储备中心和被收储单位共同)签订具体项目的《收储评估委托书》,明确评估标的、时间、费用、法律责任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一条 评估费用在委托评估机构正式出具评估报告后二个月内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支付。
1、土地评估收费标准按土地评估收费标准的30%支付:
序号 |
评估总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1 |
100万以下(含100) |
4 |
2 |
101-200 |
3 |
3 |
201-1000 |
2 |
4 |
1001-2000 |
1.5 |
5 |
2001-5000 |
0.8 |
6 |
5001-10000 |
0.4 |
7 |
10000以上 |
0.1 |
2、房产评估收费标准按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50%支付:
档次 |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5 |
2 |
101以上至1000 |
2.5 |
3 |
1001以上至2000 |
1.5 |
4 |
2001以上至5000 |
0.8 |
5 |
5001以上至8000 |
0.4 |
6 |
8001以上至10000 |
0.2 |
7 |
10000以上 |
0.1 |
1、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下限的60%支付: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2009年版差额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9~15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3.75~6.25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2~2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75~1.25 |
5 |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
0.15~0.25 |
6 |
100000以上 |
0.1~0.2 |
4、评估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累计超过15万元的按15万元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评估机构库可用于土地征收房屋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