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 485616873/201512-00007 | 信息分类 | 政务公开制度 |
---|---|---|---|
发布机构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 发布日期 | 2015-12-24 14:12:04 |
信息来源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信息名称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
索 引 号 | 485616873/201512-00007 |
---|---|
信息分类 | 政务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
发布日期 | 2015-12-24 14:12:04 |
信息来源 |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日期:2015-12-24 14:12:04 发布机构: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信息来源: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安庆血站工作职责不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血站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五条 血站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发现涉及我站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各科室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各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血站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血站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市卫计委批准。
第八条 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将依法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