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85616873/201207-00002 | 信息分类 | 业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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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 发布日期 | 2012-07-05 11:01:18 |
信息来源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信息名称 |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 |
索 引 号 | 485616873/201207-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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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业务文件 |
发布机构 | 安庆红十字中心血站 |
发布日期 | 2012-07-05 11:01:18 |
信息来源 | |
关 键 词 | |
主题分类 |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信息名称 |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发布
中国 国家 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献血者知情同意 1
6 献血者健康征询 3
7 献血者一般检查 5
8 献血前血液检测 5
9 献血量及献血间隔 5
10 献血后血液检测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状况征询表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献血前检查及采血记录 11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9章、第10章、第8.2、8.3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8467-200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与GB18467-200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标准结构,增加目次、引用文件、献血者知情同意,删除原附录C;
——调整规范性技术条款的章节结构;调整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按疫苗生产工艺分类管理;
——调整强制性条款,除原有的献血前检测、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捐献血液的检测要求外,增加献血者知情同意;
——增加献血者有关生活经历和旅行经历的健康征询;
——删去献血后血液检测有关检测方法、检测标志物等内容;
——调整献血年龄、献血量、血色素标准、单采血小板采集标准和献血间隔;
——修订眼科疾患、同性恋以及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
——修订附录A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征询表有关内容;
——修订附录B献血前血液检测和献血记录有关内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东英、刘江、戴苏娜、郭瑾、周倩、陈霄、刘志永、江峰、赵冬雁、庄光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8467-200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血站献血者健康检查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血站对献血者的健康检查。
本标准不适用于造血干细胞捐献、自身储血和治疗性单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469《 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1846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无偿献血者 regular non-remunerated voluntary blood donor
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
3.2
预测采后血小板数 predicted post-donation platelet count
采集后献血者体内剩余血小板数量的控制下限,用于验证血小板采集方案。
4 总则
4.1 采集血液前应征得献血者的知情同意,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健康征询、一般检查和血液检测。书面记录文件参见附录A、附录B。
4.2 献血者献血前的一般检查和血液检测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14d。
4.3 献血前健康检查结果只用于判断献血者是否适宜献血,不适用于献血者健康状态或疾病的诊断。
4.4 对经健康检查不适宜献血的献血者,应给予适当解释,并注意保护其个人信息。
5 献血者知情同意
5.1 告知义务
血站工作人员应在献血前对献血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取得献血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5.2 告知内容
无偿献血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目的是帮助需要输血的患者。请不要为化验而献血。国家提供艾滋病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如有需要,请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联系电话可查询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热线12320)。
不安全的血液会危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具有高危行为的献血者不应献血,如静脉药瘾史、男男性行为或具有经血传播疾病(艾滋病、丙型肝炎、乙型肝炎、梅毒等)风险的。
献血者捐献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会给受血者带来危险,应承担对受血者的道德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血站应进行核对并登记。冒用他人身份献血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献血者如果认为已捐献的血液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尽快告知血站。血站应当提供联系电话。
绝大多数情况下,献血是安全的,但个别人偶尔可能出现如头晕、出冷汗、穿刺部位青紫、血肿、疼痛等不适,极个别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献血反应,如晕厥。医务人员应当对献血反应及时进行处置,献血者应遵照献血前和献血后注意事项,以减低献血反应的发生概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须对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与一般检查,献血者应该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征询表。不真实填写者,因所献血液引发受血者发生不良后果,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血站将遵照国家规定对献血者血液进行经血传播疾病的检测,检测合格的血液将用于临床,不合格血液将按照国家规定处置。血液检测结果不合格仅表明捐献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血液标准的要求,不作为感染或疾病的诊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血站将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等检测阳性的结果及其个人资料。
5.3 献血者知情同意
献血者应认真阅读有关知情同意的资料,并签字表示知情同意。
6 献血者健康征询
6.1 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6.2 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6.3 免疫接种或者接受生物制品治疗后献血的规定
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小时后献血,包括:伤寒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等。
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
被动物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包括破伤风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7 献血者一般检查
12.0 Kpa(90 mmHg)≤收缩压<18.7 Kpa (140 mmHg)
8.0 Kpa(60 mmHg)≤舒张压<12.0 Kpa (90 mmHg)
脉压差:≥30 mmHg/4.0 Kpa。
a)皮肤、巩膜无黄染。皮肤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
b)四肢无重度及以上残疾,无严重功能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c)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8 献血前血液检测
8.1血型检测:ABO血型(正定型)。
8.2血红蛋白(Hb)测定:男≥
8.3单采血小板献血者:除满足8.2外,还应同时满足:
a)红细胞比容(HCT):≥0.36
b)采前血小板计数(PLT):≥150×109/L且<450×109/L
c)预测采后血小板数(PLT):≥100×109/L。
9 献血量及献血间隔
9.1 献血量
注1: 上述献血量均不包括血液检测留样的血量和保养液或抗凝剂的量。
9.2 献血间隔
10 献血后血液检测
10.1血型检测:ABO和RhD血型正确定型。
10.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符合相关要求。
10.3乙型肝炎病毒(HBV)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10.4丙型肝炎病毒(HCV)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10.4艾滋病病毒(HIV)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10.5梅毒(Syphilis)试验:符合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