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10803/201112-00127 | 信息分类 | 政务公开制度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13-12-12 05:34:18 |
信息来源 | 市公安局办公室 | 关 键 词 | 公开 发布 协调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
生效日期 | 2011-12-26 |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协调制度 |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003110803/201112-00127 |
---|---|
信息分类 | 政务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13-12-12 05:34:18 |
信息来源 | 市公安局办公室 |
关 键 词 | 公开 发布 协调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
有 效 性 | 有 效 |
生效日期 | 2011-12-26 |
信息名称 | 安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协调制度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 为规范安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庆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予公开。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警种和部门的,须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部门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进行初步保密审核。
(二)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内容及保密审核。
(三)局保密办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复核;局法制科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拟公开信息进行法律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公开要求的,报经局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五)重要内容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或局主要领导审批签发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部门在印发正式公文时,要使用新修订的“安庆市公安局发文标签”,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核、审批。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发布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并书面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发布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发布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