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11216/201104-00045 | 信息分类 | 安庆市规定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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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1-03-30 00:17:45 |
信息来源 | 安庆市政府人民办公室 | 关 键 词 | 行政事务 信息 责任 追究 办法 通知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宜政办秘〔2011〕28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生效日期 | 2011-03-30 |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003111216/201104-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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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安庆市规定及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1-03-30 00:17:45 |
信息来源 | 安庆市政府人民办公室 |
关 键 词 | 行政事务 信息 责任 追究 办法 通知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命周期分类 | |
文 号 | 宜政办秘〔2011〕28号 |
有 效 性 | 有 效 |
生效日期 | 2011-03-30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安庆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宜政办发〔2010〕33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认真学习,全面贯彻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 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要求,认真查找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强化措施,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三、 加强保密,严肃纪律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制度,该公开的要主动公开,不宜公开的要严格保密。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与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制度,改进考核方法,注重发挥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考核工作中的作用,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考核工作的公信度。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提升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水平。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皖政办秘〔201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的;
(二)没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的;
(三)没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程序的;
(四)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机制程序的;
(五)没有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程序的;
(六)没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
(七)没有规范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八)没有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的;
(九)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制度的;
(十)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的;
(十一)没有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
(十二)没有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十三)不及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四)对考核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九)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有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通过通报,按政务公开考评规定扣除相应分值、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监察机构提出追究建议,经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认为需要对下级有关机关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有关机关收到责任追究建议后,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向建议提出机关反馈责任追究结果。
第十二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