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凡我市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者,请到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再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6月1日前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职责。
特此公告。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