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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HA001011501200906001 内容分类: 政府公告
发布文号:宜政秘〔2009〕78号 发文日期:2009-06-05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今年61日起,凡我市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者,请到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再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61日前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职责。

特此公告。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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