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满足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彰显城市重要道路两侧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依据有关规划、建筑技术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的管理经验,对《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毗邻城市重要道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交通干道和出口路、城市景观大道)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城市重要道路
环城北路、环城西路、龙眠山路、潜江路、集贤北路、方兴路(皖江大道—元山路)、中兴大道、机场大道、中山大道、宜秀大道、沿江路(独秀大道—港口路)、菱湖南路(湖心路—龙眠山路)、菱湖北路、独秀大道、皖江大道、元山路、振风大道、金光大道、稼轩路等。
二、重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高层建筑主体正立面凸出部分不小于20米,侧立面凸出部分不小于15米;低、多层公共建筑(含底层商业的住宅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裙房)正立面凸出部分不小于15米,侧立面凸出部分不小于10米;其他建筑正、侧立面凸出部分不小于10米;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建筑不小于5米。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城市重要道路外侧已设置了绿化景观带时,该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可酌情降低,具体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方案审批中确定。
(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大型交通设施、大型旅游服务设施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重要道路的,在符合上述建筑后退道路规定后,还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足够的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三)在本通知发布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建筑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仍可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或批准的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安庆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