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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以下简称“办法”)适用范围予以调整,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自1992年1月1日起经依法批准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修改为“本市市区行政区划内,自1992年1月1日起经依法批准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二、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删除。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六日 |